A.自 2016年6月1日起,法人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注册地保监局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
B.法人机构未取得许可证、分支机构持有许可证的银行类机构,应当于 2016年7月29日前,由法人机构按照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要求,向注册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C.法人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当将所有分支机构许可证交回发证保监局,并按要求在指定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D.法人机构已持有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银行类机构,应当于2016年 7月 29日前,按要求在指定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并将所有分支机构许可证自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