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消费者随机选购了一种不熟悉的商标商品后,就不再买了。原因是()
A.这种购买是盲目的,没有习得商标知识
B.没有听到或看到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
C.所购商品的实际体验不好,因而学会了回避重复
D.不再需要这种产品
A.这种购买是盲目的,没有习得商标知识
B.没有听到或看到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
C.所购商品的实际体验不好,因而学会了回避重复
D.不再需要这种产品
A.这种购买是盲目的,没有习得商品知识
B.没有感受过该商标商品的广告宣传
C.对所购商品的实际体验不好,而学会了回避重复
D.不再需要这种商品
A.始终认定P种商标购买产品
B.即购买P种商标商品又购买R、S种商标的商品
C.不管哪些商标的商品,见到就买
D.购买时,从P商标产品转移到S种商品
A.识别功能
B.记忆功能
C.促销功能
D.保护功能
A.始终认定P种商标的产品购买
B.既购买P种商标的产品又购买R、S种的
C.不管哪种商标的商品,见到就买
D.购买时从P种商标产品转移到S种商标的产品
A.多商标模式
B.家族商标模式
C.产品商标模式
D.销售商标模式
A. 多商标模式
B. 家族商标模式
C. 产品商标模武
D. 销售商标模式
1998年4月8日,商标专用权人变更为原告中粮公司。2000年9月21日,中粮公司核准注册了1447904号“长城”商标,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等。在对商标的长期使用中,“长城”牌葡萄酒获得了数百项荣誉,在市场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深得消费者喜爱。
2002年下半年开始,中粮集团发现嘉裕公司和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嘉裕长城”的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累计销售额超过了1亿元,还将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长城”(图形商标)作为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中粮集团认为对方的这种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会造成消费者在购买葡萄酒时发生混淆。
2004年9月,中粮集团以“嘉裕长城”葡萄酒侵犯了其所有的“长城”商标权为由,将嘉裕公司与南昌开心公司及其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提出高达1亿元的索赔额。请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南昌开学糖酒公司使用“嘉裕长城”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中粮公司就“长城”所享有的商标权?如果构成侵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A.假冒伪劣商品没有市场
B.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
C.假冒伪劣商品价格较低
D.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
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
D.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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