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问:B行在与申请人商量后已经接受以前装运相同提单的事实与他们现在拒绝提单和拒绝付款有什么关系吗?
试问:B行在与申请人商量后已经接受以前装运相同提单的事实与他们现在拒绝提单和拒绝付款有什么关系吗?
A.不妥当,违背了UCP600的第10条f款关于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可撤销性。
B.妥当,虽然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但是在履行过程中有可能需要修改。这个条款的目的在于约束受益人,希望他能在一个日期之内明确表示接受修改或者拒绝接受修改。
C.妥当,因为受益人应该在这个日期之内明确表示接受或者拒绝接受修改,以便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了解受益人的想法。
D.不妥当,因为对于开证行对信用证所作的修改,接受与否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受益人的手中,受益人的沉默不应该被视为是接受,同时也不应该视为是拒绝。
案例 凭副本运输单据付款案例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给了受益人。货物装运后,受益人将单据提呈给通知行要求议付,并称,由于进出口港距离较近,正本提单已直接寄给申请人,请通知行发电开证行,征求其凭副本提单议付的授权,同意后再进行议付。A行审查单据发现其他不符,同意发电I行征询意见。I行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I行遂电复通知行同意授权凭副本提单议付,通知行即对受益人付了款,并寄单开证行索偿。两天后,I行受到了A行的单据,发现除未提供正本提单外,其他一切条件均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I行贷记了A行的账,借记了申请人的账。次日,申请人要求I行出具提货担保以便提货。因为货物已到港,而正本提单尚未收到。I行鉴于已对A行偿付并且已借记申请人之账,于是出具了提货担保,申请人以银行担保提走了货物。
一星期后,I行忽从另一银行X行收到了一套托收单据,其中的提单恰好是上述信用证下的正本提单,托收委托人却是一家不知名的商人并非原信用证受益人,而付款人则仍为原信用证的申请人。但I行已无法找到付款人,只得回复托收行并称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意见处理。
托收行X行将此情况通知其客户,并请求其客户指示。
托收委托人告知X行,A行已开立提货担保,申请人已据此提走了货物。既然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仍在他手里,开证行无权任意处理,如收不到货款,将向船公司索赔货款。当托收行将情况通知开证行时,开证行才恍然大悟受了诈骗,但I行认为,它已代表申请人支付了货款,不能要求它对同一批货物再次付款。
A.提单在银行业务往来传递中丢失
B.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全套提单的情况下,对仅提供正本提单的受益人承兑并付款 、
C.对受益人付款后,开证申请人有证据表明受益人提供的提单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实际是倒签提单
D.开证申请人通知银行货物已经沉没之后,银行仍然对受益人承兑并付款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