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境内上市公司,2019年10月31日授予张某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承诺张某在工作满1年后可以以每股8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的股票10000股。假设张某行权日为2021年1月8日和2月25日,每次行权5000股。1月8日的市价和2月25日的市价分别为每股18元和每股20元。2021年5月10日,张某以每股21元的价格将10000股股票全部卖出。上述业务中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B.8480
C.42000
D.54680
E.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权的,应合并计算纳税。应纳税所得额=(18-8)×5000+(20-8)×5000=110000(元),应纳税额=110000×10%-2520=8480(元)。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则张某上述业务共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