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华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007年6月份发生如下几笔材料收发业务:
1.6月5曰,购入A材料一批4500件,单价20元,税款15300元,货税款暂欠。
2.6月8日,上批A材料到达公司,验货发现上述购货中有10件不合格产品,经双方协议决定办理退货。
3.6月9日,支付上批采购的材料价税款。
4.6月19日,采用预付账款方式向德庆公司采购A材料,预付价款为48000元。
5.6月22日,上批从德庆公司购买的A材料已经到达,数量为2000件,单价26元,增值税8840元,华龙公司在收到材料时补付余款。
6.6月22日,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A材料1080件,发出C原材料价款18000元,支付运费400元。
7.6月25日,上批A材料加工完毕,并已验收入库。支付加工费5000元和17%的增值税,支付运回费用600元,另支付由受托方代收的消费税1000元,加工成的A材料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8.6月30日,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列示,本月发出A原材料用途如下:生产产品领用35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5000元,管理部门领用4000元。
要求:为华龙公司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