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8日,广东省2002年听证会在广州举行。这是全国第一次针对春运公路客运价格举行的听证会,是广东省第一次以听证会的形式制定春运公路客运票价的政府指导价。中央电视台进行了现场直播。此次听证会严格按照《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及国家计委《关于政府价格听证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决策听证事项,聘请了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构成的31名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开设立了40个旁听席位。听证会就2002年广东省春运公路客运价格上浮的合理性及浮动幅度进行论证。在这次听证会上,形成了观点鲜明的三种意见: (1)消费者代表一方认为经营企业出具的数据并不能反映全年的经营状况,涨价令其利润丰厚,票价上涨没有适当理由; (2)经营者一方认为春运期间涨价合理,企业各种成本上扬,同时市场供求客观上调动价格杠杆调配资源; (3)学者及政府相关部门代表一方的意见相对温和,认为涨价对于调动企业参与春运的积极性有利,同时也要控制涨价幅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这次听证会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对春运公路客运价格的意见,从公众和社会媒体反映来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请谈一谈对价格昕证会的意义的看法。
2002年9月30日,河南省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对河南省盂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商品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五粮液”酒防伪标签无暗记标记,涉嫌假冒,遂当场对该公司的177瓶“五粮液”酒进行了封存,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下提取酒样品,经中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五粮液产品。之后,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剩余的176瓶“五粮液”酒予以登记扣押。由于此案涉及货值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将此案移交给该局上级单位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同年11月26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确认该公司经销的“五粮液”酒系以假充真产品,已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将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在11月28日前将陈述意见送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并说明如要求公开听证,应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告知书的当天就用邮政快件邮送了陈述意见,同时提出公开听证的申请。次日,即11月29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向该公司送达了(豫焦)质技监罚字[2002]第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责令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 (2)没收176瓶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 (3)并处该公司以假充真“五粮液”酒货值金额二倍罚款94560元。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权,处罚决定无任何依据,程序违法,剥夺公开听证权,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为由,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程序有无违法之处? (2)人民法院对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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