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的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的机关。
A.对犯罪的追诉权
B.侦查权
C.检察权
D.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的机关。
A.对犯罪的追诉权
B.侦查权
C.检察权
D.审判权
A.政法委员会
B.公安机关
C.检察机关
D.审判机关
张某,男,19岁,为滨江市乌龙县一小镇上稻米加工厂厂主之子。经常招惹是非,与人打架斗殴。路某,男,18岁,为该镇附近一村农民之子,因看不惯张某等人依财仗势、趾高气扬的样子,经常与之发生冲突。一日路某在该镇一朋友景某家吃饭,傍晚回家,因其饮酒过多,由景某送其回家。行至该镇一座大桥下时,即遭张某等人伏击。张某掏出早已准备好的三角刮刀,向不醒人事的路某连刺六刀,致其胸部、腹部、臀部、臂部多处受伤。景某大声呼救,惊动周围群众,张某等人才停止侵害。张某等人同众人将路某送至镇医院抢救,第二天,乌龙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逮捕了张某。公安局委托县人民医院医生马某为路某作伤情鉴定,经鉴定确认路某为重伤。公安局并录取了景某的证言笔录。侦查终结后,公安局将该案移送乌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乌龙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为报复私怨,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而向乌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乌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张某认为自己虽然犯罪情节严重,但主动为路某送医院治疗,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应当从轻处罚,故委托其律师王某代为向滨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滨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过重,改判张某有期徒刑10年。
试分析本案诉讼过程中的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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