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银行提供装饰,剩余工程款为240万元,乙银行应于2005年3月15日前支付。乙银行曾向甲公司
A.2005年3月15日
B.2005年8月31日
C.2005年3月2 日
D.2005年9月1日
A.2005年3月15日
B.2005年8月31日
C.2005年3月2 日
D.2005年9月1日
A.如果提供的劳务交易未跨年,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如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B.甲公司该项安装劳务在 2019年12月31日的完工进度为35%
C.甲公司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或外部情况的不断变化,需要随时对将要发生的成本进行修订
D.如果 2019年12月31日乙公司未按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证据表明剩余款项难以收回且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甲公司不应确认收入
已知:建筑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已预缴营业税273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的营业额为____________。
(2)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____________。
(3)甲公司应代扣代缴乙公司的营业税税额为____________。
(4)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应补缴的营业税税额为____________。
A.54
B. 80
C. 90
D. 100
已知:建筑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已预缴营业税273万元。
要求:
(1)计算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的营业额;
(2)计算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3)计算甲公司应代扣代缴乙公司的营业税税额;
(4)计算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应补缴的营业税税额。
(2007年考试真题)甲建筑工程公司2006年1月份承建一项住宅工程,全部工程于2006年12月份竣工并通过验收,取得工程总价款7 860万元。另外,由于工程保质保量提前完工,获得建设单位额外奖励10万元。在施工期间,甲公司将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部分转包给乙公司来完成,按合同支付给乙公司1 8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款。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期间,支付工程原料价款3 782万元,支付员工劳动保护费、工资和过节补助费等173万元,建筑储料场、员工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支出28万元,发放优秀员工奖金4万元,支付业务招待费24万元,支出水、电、暖和施工现场管理费64万元。 已知:建筑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已预缴营业税273万元。 要求: (1)计算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的营业额。 (2)计算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3)计算甲公司应代扣代缴乙公司的营业税税额。 (4)计算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应补缴的营业税税额。
A.45万元
B.56万元
C.80万元
D.100万元
甲技工学校(以下称甲学校)发出招标,兴建2栋职工宿舍楼。乙建筑公司(以下称乙公司)以700万元的价格中标。甲、乙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完工日期为2002年8月底,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5%的违约金等条件。在向乙公司支付了首笔款项130万元后,乙公司开始施工。为筹集后续工程款项,甲学校提供获准兴建该宿舍楼的全部手续向某银行(以下称丙银行)抵押贷款,经丙银行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了抵押手续并登记,获得抵押贷款500万元。但甲学校只将该贷款中的350万元支付给乙公司用于建筑施工,其余150万元挪作他用。2002年8月底,乙公司按期完成了施工,但甲学校始终未能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乙公司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以清偿债务,包括所欠工程款220万元(其中包含乙公司为该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110万元,材料款支出70万元),约定的违约金35万元。此时,乙公司才得知:该2栋宿舍楼已经被甲学校抵押给丙银行获取500万元贷款,丙银行发现甲学校将部分贷款挪作他用后已经宣布解除合同并正在要求收回贷款,否则行使对该宿舍楼的抵押权;而此前,因该宿舍楼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系当地政府以居住用地出让给甲学校的,为支付土地出让金,甲学校曾以该宿舍楼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另一银行抵押(以下称丁银行),获得贷款300万元,已经到期多日,至今尚未偿还,丁银行也正在要求行使对该土地及其地上新增建筑物的抵押权。对于两家银行的要求,甲学校提出的抗辩理由是:购买土地及兴建宿舍楼是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意拨付款项的,因住房体制改革,拨款被取消,因此无力偿还贷款,这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甲学校不承担责任;另外,学校的土地和建筑均属教育设施,不得用于抵押,因此抵押合同无效,银行应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要求:根据以上条件,回答以下问题:
(1)甲学校主张学校的土地和建筑均属教育设施,不得用于抵押,因此抵押合同无效,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说明理由。
(2)丁银行能否要求对该土地及其地上新增建筑物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3)银行发现甲学校将部分贷款挪作他用后,能否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收回贷款?为什么?
(4)甲以尚未建造的建筑物向银行抵押是否有效?
(5)乙公司如何能实现自己的权利?说明理由。
A.共同诉讼人
B.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共同诉讼人
B.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012年A卷)2009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景明写字楼项目,工程价款5000万元,工期14个月。工程将要竣工时,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继续提供约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乙公司遂以自有资金500万元购买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工程如期完成。对于乙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垫付的500万元建筑材料款尚未支付。 2010年6月22日,甲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丙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 2010年,乙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业务,并于7月12日以2.3亿元的价格,从丁房地产公司(简称丁公司)处受让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西山公寓住宅项目。乙公司在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时,向丁公司支付了1.3亿元土地转让金。根据双方约定,剩余1亿元转让金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同时,甲公司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转让金提供担保,双方亦办理了抵押登记。 西山公寓项目竣工后,因市场低迷而滞销。为缓解困境,乙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从戊银行处获得一笔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一旦乙公司连续3个月不能偿还借款利息,戊银行即可行使抵押权。 2011年10月29日,吴某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乙公司未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告知吴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1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申报破产债权时,乙公司就其2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500万元的垫资款、丙银行就甲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亿元土地转让金,均主张以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为2.7亿元。鉴于乙公司停止偿还借款利息已超过3个月,2012年3月20日,戊银行行使对西山公寓的抵押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西山公寓。至此,吴某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遂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此外,还要求乙公司另行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要求: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1)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工程余款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万元垫资款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所欠丙银行的2亿元借款本息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4)由甲公司担保的乙公司所欠丁公司1亿元土地转让金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5)吴某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6)吴某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房款并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7)吴某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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