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颁行于()。A.清末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C.北洋政府时期D.南京国民政府
《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颁行于()。
A.清末
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C.北洋政府时期
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颁行于()。
A.清末
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C.北洋政府时期
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A.1914年1月公布《平政院编制令》,形成了二元司法体制:普通法院负责民事、刑事案件的裁判,平政院则职掌行政诉讼的裁判
B.普通法院系统实行四级二审制:中央设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C.诉讼制度原则上实行四级二审终审制,在形式上标榜所谓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以及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
D.北洋政府普遍设立兼理司法法院,即由县知事兼领司法审判权,并公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恢复了传统社会基层行政官员兼理审判的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制度中出现的新变化包括
A. 县知事兼理司法
B .律师制度初步形成
C .行政审判机构产生
D .军事审判范围扩大
E .法官职业化程度提高
A.地方基层基本沿用旧制,由县知事兼理司法
B.设置平政院,建立了中国最早的行政诉讼制度
C.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其内又设总检察厅,行使检察权
D.基本沿用清末制定的《法院编制法》,并以此为依据设置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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