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位于玉林市长宁县双丘村的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荒山开办一采矿场,随后承包给了村民沈某、孔某经营。因二人不交纳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请长宁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调查后认为,该采矿场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发包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于非法所得,故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沈某、孔某二人停止开采,并没收采出的矿石产品,没收村委会及沈某、孔某二人的违法所得。沈某、孔某二人对县矿产局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1)、若沈某、孔某二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A.县政府
B.县矿产局
C.市政府
D.市矿产局
E.市矿产局和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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