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政策适用主体为()
A.小规模纳税人
B.个体工商户
C.一般纳税人
D.小型微利企业
A.小规模纳税人
B.个体工商户
C.一般纳税人
D.小型微利企业
A.2023年12月31日
B.2024年12月31日
C.2025年12月31日
D.2024年6月30日
A.城镇土地使用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文化事业建设费
D.房产税
A.不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B.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先行享受“六税两费”减征税收优惠,最后叠加享受其他相关优惠
C.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可选择先行享受“六税两费”减征税收优惠或先行享受其他相关优惠
D.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先行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最后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征税收优惠
A.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B.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项条件的企业
C.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D.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A.合伙企业
B.个体工商户
C.一般纳税人
D.个人独资企业
A.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B.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C.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D.2019年1日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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