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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普通合伙人,其余三人是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鉴于乙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该合伙企业由甲、乙两人执行合伙事务
B.乙把自己的汽车卖给了本有限合伙企业
C.丙以其劳务为出资
D.丁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其好友王某
A.鉴于乙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该合伙企业由甲、乙两人执行合伙事务
B.乙把自己的汽车卖给了本有限合伙企业
C.丙以其劳务为出资
D.丁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其好友王某
A. 若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法院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B. 若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乙丙丁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 法院只有在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才有权强制执行
D. 乙丙丁在任何条件下都没有优先购买权
A. 甲欲将自己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则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B.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甲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无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 丙欲将自己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戊,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D. 丁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A、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丙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E、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A. 丙任执行事务舍伙人
B.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C.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A、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B、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C、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D、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7年1月届满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丁银行付款
B.丁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于丁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如果向丁银行付款,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及其各个部、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A.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司法制度
B.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
C.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D.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A.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可以对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B.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应当适用国家法律进行审判
C.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可以通过所在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D.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可以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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