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WTO《金融附件一》第5款的定义,金融服务是由一缔约服务供应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服务。金融服务主要包括()。
A.所有的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
B.证券相关业务
C.所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
D.投资相关业务
A.所有的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
B.证券相关业务
C.所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
D.投资相关业务
招商银行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招商银行“一卡通”指定使用“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已经其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直接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招商银行申请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商标注册。问: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理由是什么?
A、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收取佣金和费用方式提供的非商品交易
B、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纪业务收入
C、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所获得的服务收入
D、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跨国投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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