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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00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2002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

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提问人:网友anonymity 发布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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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案情简介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卫生间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并根据该通知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校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还为田永补办学生证。其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则辩称:本校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制定的“ 068号通知”中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1996年2月29日,原告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因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并当即停止原告的考试。学校根据“068号通知”的规定,于1996年3月5日在学校的“期末考试工作简报”中通报了原告考试作弊一事,并决定对原告按退学处理,之后向校内有关部门发送了对原告按退学处理的九联单,通知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校内信箱向原告所在的学院送去了九联单中属于原告本人的一联,至此原告的学籍已被取消。但由于原告本人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学校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原告在退学后仍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原告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表明原告的学籍已经恢复。原告已经不具备学籍,也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被告不给原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田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田永的“夹带”行为不属考试作弊,仅仅是“违反考场纪律”,对其作退学处理没有依据;退学处理决定未直接向田永本人宣布、送达,也未允许田提出申辩意见,不具有合法性;退学处理决定没有实际执行,被告以后的一系列行为更“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处理决定,说明该处理决定从未发生应有效力。 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1998)海行初字第00142号行政判决:一、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有关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理由中包括“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请查阅法律文件,找高等学校作为公行政主体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纪律处分、发放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2.请分析本案的处理体现了行政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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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高材生为何变成退学生  学生陈某,在中学时学习成绩突出,曾经多次获当地数学、英语等竞赛奖,2006年以较好成绩考入某医学院。但是到大学以后,他的父母不能再一天到晚无微不至地关心照顾他了,大学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方式与中学大不一样了,有时不按时起床、不去听课、不上自习也没人过问了。于是他就到图书馆借小说,从武侠小说到言情小说,一本接一本地看,或者到录像厅看录像,到网吧上网,甚至与录像厅、网吧的老板都成了朋友,有时竟彻夜不归。

第一个学期过去了,陈某6门功课有5门不及格。第一个学年过去了,他仍有多门功课不及格。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陈某应该退学。但他的父亲来到学校,再三要求学校宽大处理,陈某本人也写出书面保证,表示从此改过。鉴于这种情况,学校同意陈某随2007级跟班试读。可是,他仍不思悔改,尽管辅导员、老师、家长都做了很多工作,但都不起作用。第二学年结束,他照样多门功课不及格,最终只得退学。

分析案例中高材生为何变成退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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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下列有关行政相对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B.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C.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D.行政相对人受行政行为的影响,指的是直接影响,而非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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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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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相对人既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又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B.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包括实体法上的地位和程序法上的地位

C.行政相对人只能对损害性行政行为申请法律救济,而对受益性行政行为不能申请救济

D.当法律完全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以保护特定个人利益为目的时,行政行为依法实施给私人带来的利益是反射利益,该反射利益受到侵害,行政相对人无权以此为由申请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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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下列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有(  )

A.一个在中国旅游的英国人

B.韩资企业

C.某市公安局

D.县政府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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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下列不属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有(  )

A.申诉、控告、检举权

B.参与权

C.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利

D.了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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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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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行政行为的内容上具有哪些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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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下列属于行政处理行为的有(  )。

A.某市人民政府针对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问题所作的具体规定

B.某县工商局对该县农贸市场经营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C.某区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警告

D.税务机关向某人收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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