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成本为3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6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乙公司同类物资的公允价值为42000元。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70A。则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为()元。
A.36000
B.30000
C.40200
D.41220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成本为3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6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乙公司同类物资的公允价值为42000元。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70A。则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为()元。
A.36000
B.30000
C.40200
D.41220
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10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8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要求:编制A企业拨付委托加工材料、支付加工费、交纳税金、加工完成收回加工物资等业务的会计分录。
某企业本月发生有关委托加工材料的经济业务如下: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5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有13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要求: (1)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将一批A材料加工成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加工完成后直接对外销售。甲企业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80000元,共支付加工费1000元,运输加工物资发生的运杂费为200元。甲、乙企业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无法获得乙企业同类消费品价格。甲企业已收回该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的入账价值是()元。
A.90370
B.90200
C.81200
D.81370
A.委托加工的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交纳的委托加工消费税
B.委托加工的材料收回后,作为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已交纳的委托加工消费税
C.进口材料支付的关税
D.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原材料已支付的增值税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B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成本为70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B00万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乙公司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甲公司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将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为()万元。
A.880
B.797
C.800
D.817
A.70000
B.75000
C.80000
D.90000
A.27
B.29.04
C.30
D.32.04
A.63
B.70.43
C.70
D.57.27
A.外购已税消费品继续加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B.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
C.自制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D.自制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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