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在徐文与胡贵生确认因赌债而签订的借款协议效力案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
28、在徐文与胡贵生确认因赌债而签订的借款协议效力案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为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在准据法的选择上,双方当事人对合同适用的法律并无约定,而涉案合同的签订地、尤其是营业活动发生地即合同实际履行地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但是,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审慎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判定借款协议无效。 在宋恺与李世隆确认因赌债而签订的借款协议效力案中,对宋恺主张应当适用我国大陆地区法律认定《借款协议》无效的主张,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请结合相关理论,论述你支持哪个法院的判决及理由。
提问人:网友sakura1023
发布时间: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