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案要求:
1.用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案要求:
1.用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通过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你认为美国在司法实践中遵循了哪些司法制度原则?(可分条论述)
1994年6月13日,前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及其男友被利刃割喉致死。警方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两被害人及辛普森的血迹,也发现了辛普森的头发和一只血手套;在辛普森住宅中发现了一只与案发现场属于同一副的血手套和一双血袜子;在其汽车上也发现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警方遂将辛普森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予以起诉。当警方怀疑系辛普森作案准备对他逮捕时,通知了他的律师,之后辛普森组成阵容强大的律师团为自己辩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辛普森始终保持沉默。无论他本人还是他的律师都不承担证明他无罪的举证责任。相反,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责任由发动起诉的控方承担。为此控方准备了上千件证据,控方证人一一出庭并在法庭上接受辩方律师的交叉询问。作为决定本案命运的主审法官和陪审团,则完全站在控辩以外第三方立场上,倾听双方发言,分析双方的证据,特别是12名陪审员,大多为未受过高等教育的普通职员和工人,与控辩双方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在长达一年零四个月的法庭审理中,中断与外界的联系,最后本着无罪推定原则和“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本着良心作出一致裁决:辛普森无罪。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对“辛普森杀妻案”的审理反映了英美法系的哪些特点?
(2)英美法系在审判方式上与大陆法系有何不同?
(3)请根据材料谈一谈你对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解。
A.在某些情况下,忽略潜在的“第三个变量”,可能会改变已有的结论,而我们常常却一无所知。
B.为了克服辛普森悖论,需要从观测结果中寻找引发结果的原因,由果溯因。
C.如果忽略了一些潜在因素,可能会导致全部数据上观察到的结果却在部分数据上不成立。
D.辛普森悖论的原因在于数据之间相互不关联。
A.言词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传来证据
B.言词证据、间接证据、有罪证据、原始证据
C.言词证据、间接证据、有罪证据、传来证据
D.言词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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