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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受理了该破产申请,随后人民法院指定李律师担任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李律师不能进行以下哪些行为?
A.李某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李某对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还未履行完毕的一笔生意决定解除合同
C.李某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王某为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与债权人会议商定
D.在履行管理人的职务过程中,李某因为身体原因向债权人会议辞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