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A市高平村组建高平集团公司,时任该村书记的刘某为使自己的私营企业平祥实业总公司、平祥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此三公司以下简称平祥实业公司)顺利入股高平集团公司,遂委托杜某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资产评估工作。
1997年12月至1998年5月期间,杜某利用担任高平集团公司的资产评估主评人员之机,在刘某的授意和利益驱动下,先后两次故意对平祥实业公司的资产进行高调,虚增平祥实业公司的资产1408万元,并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了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致使平祥实业公司在净资产实为负2018万元的情况下,以800万元净资产进入高平集团公司(后由高平集团公司为平祥实业公司归还了其进入集团公司前的债务及其利息2589.8万余元)。之后,杜某转到佳华审计事务所工作,并将组建该集团公司的验资业务带至该所,杜某继续担任工商注册验资主评人。其间,他又故意以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用佳华审计事务所的名义出具了虚假的工商注册验资报告。事后,杜某以化名的形式在高平集团公司领取了好处费1.5万元。案发后,杜某退回了全部赃款。
杜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B.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C.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D.虚假出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