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
A.当地商业银行
B.物业管理部门
C.建设单位
D.街道办事处
A.当地商业银行
B.物业管理部门
C.建设单位
D.街道办事处
A. 房地产开发单位
B. 业主大会
C. 业主委员会
D. 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A. 2%~3%
B. 2%~5%
C. 5%~8%
D. 5%~10%
A.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B.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C.发生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D.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A.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B.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的
C.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D.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A.7天
B.15天
C.1个月
D.2个月
A.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B.房地产开发单位
C.土地管理部门
D.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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