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安家家政公司要求提供一位临时工。安家公司介绍其丁作人员李某,张某与安家公司签订服务合同。2006年3月,李某在打扫卫生时,不慎将张某的祖传青花瓶打碎。张某让李某赔偿,李某说赔不起。张某找安家公司,该公司称青花瓶是李某打碎的,与其无关。张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安家公司的诉讼地位分别是:
A.安家家政公司与李某为共同被告
B.安家家政公司应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C.李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李某为被告,安家家政公司为第三人
A.安家家政公司与李某为共同被告
B.安家家政公司应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C.李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李某为被告,安家家政公司为第三人
A.安泰家政公司与张应为共同被告
B.安泰家政公司应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C.张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张应为被告,安泰家政公司为第三人
A.小梅为被告
B.苏菲家政公司应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C.小梅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苏菲家政公司应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小梅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朝阳区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通州区法院审理
B.由朝阳区法院继续审理
C.朝阳区法院应当将案件报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D.朝阳区法院应当和通州区法院协商,协商不成的,报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A.安泰家政公司与张应为共同被告
B.安泰家政公司应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C.张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张应为被告,安泰家政公司为第三人
(四)
1997年7月8日,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万泉小学的四年级学生张名(10岁)在西城区一同学家玩耍时,用玩具枪将另一小朋友李刚(8岁,同系万泉小学学生)的右眼击伤。李刚父母因此而花费医疗费8000元。1997年10月13日,李刚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名赔偿全部医疗费用。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 94~97 题。
第 94 题 本案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A. 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B. 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C. 海淀区和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共同管辖
D.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某市A区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纠纷,张某向A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而李某不同意调解,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张某向A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先,对于李某的起诉,A区法院不应当受理
B.北京市海淀区刘某与孔某因为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刘某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孔某怕仲裁对自己不利而向海淀区法院起诉,海淀区法院对于本案不应受理
C.胡某就职于广东省番禺区某高新科技公司,因工资薪酬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胡某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番禺区法院应当受理
D.高某与孙某就收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一旦事后发生争议,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高某欲解除收养关系而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孙某也向上海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宣告仲裁协议无效,对于本案,该区法院可以受理
A.由于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李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本就不应被受理
B.张某的管辖异议没有根据,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C.海淀区人民法院虽然与合同没有实质关系,但是根据合同自治的原则,也可以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这种权利
D.如果管辖错误,就足以构成二审法院不支持本案判决的正当理由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原始证据
D.传来证据
A.朝阳区法院
B.海淀区法院
C.原告自己的住所地法院
D.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和王莱(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因对坐落于北京市石景由区某所有权发生争议,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朝阳区法院
B.海淀区法院
C.石景山区法院
D.上述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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