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士六年前在外地购置了两处房产,由于所在区域已归入当地CBD规划区,现在价值已升至380万元。购
A.125.17
B.150.14
C.178.36
D.2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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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盛女士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寿险合同,附加住院医疗、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短期险。主险保险期限为终身,交费年限为10年,年付保险费共计2346.80元。在投保书有关健康状况的各栏中,盛女士对“既往病史”作了“否”的回答,还签名确认。随后,盛女士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格检查表记载“有腹部手术痕”,原因为“绝育术后30年”,保险公司体检专员在这份体检表上签了名。在盛女士交付保费后,寿险合同开始生效。去年5月15日,盛女士遭遇意外事故,因骨折住进市六医院治疗,并于5月20日手术。6月6日,盛女士伤愈出院,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她可获得5000元意外事故医疗理赔金,同时从保险公司获得住院床位费460元、住院手术费1500元,及住院杂项费2000元,以上合计共8960元。这对伤愈的投保人来说,也是一份安慰。但当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却被兜头泼了一盆冷水,对方生硬地告知:“不作理赔。”原来,保险公司派出的理赔调查员在医院获得了一份会诊记录,其上反映:“患者30年前有肾炎史……”,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盛女士在投保时“隐瞒了病史”。得知情况后,盛女士赶紧与市六医院进行交涉,经查,是一位外地来沪的医生对盛女士的浦东方言发生误解,将30年前绝育手术疤痕当作了“30年前有肾炎史”:为此,医院医务处出具了会诊记录更正证明。但是,保险公司仍不认可医院证明,作出了拒绝理赔、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的书面决定。法庭上,抓住投保人把柄的保险公司仍不松口,其认为:市六医院医务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只是一个见证,该证据不具有可信性。
A.代理人必须提供:业主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公证/有效代理协议(必须明确规定代理人有权出售/出租该房屋及签署相关协议,且在有效期内)
B.业主张先生已婚,配偶为郭女士,名下有一套房源产权人为张先生一个人的,现在想要出售此房屋,由于张先生一直在外地出差,所以配偶郭女士直接签署了出售委托书
C.签字要求:代理人需在委托人(签章)处签署业主姓名(代理人姓名代)或代理人姓名代业主姓名,如张三(李四代)或李四代张三;在代理人(签章)处签署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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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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