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1993年5月就其生产的产品以“清风”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同年8月核准注册了该商标。现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即将届满,如果该公司想继续使用该商标,则至少应当在以下哪一时间之前提出续展注册申请?
A.2002年11月1日
B.2003年2月1日
C.2003年8月1日
D.2004年2月1日
A.2002年11月1日
B.2003年2月1日
C.2003年8月1日
D.2004年2月1日
A.2008年5月5日
B.2009年2月4日
C.2013年5月5日
D.2014年2月4日
问题:
A.从授权性质上讲,甲乙公司之间签订的专利技术许可证协议属于排他许可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许可证协议转让的仅为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而不包括商标使用权
C.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利用乙公司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自然可以采用乙公司的商标进行销售
D.甲乙双方采用的是入门费加提成的计价与支付方式
问: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材料)某市甲、乙两厂均生产一种“记忆增强器”产品。甲厂产品的质量比乙厂产品好得多,因而其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乙厂。王某是甲厂技术人员。乙厂为提高本厂的市场占有率,付给王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获取其提供的甲厂技术秘密。乙厂运用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同时,乙厂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声称本厂生产的记忆增强器功效迅速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另外,乙厂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厂产品。本市消费者李某等人在使用乙厂产品一段时间后,不仅记忆力没有增强,反而出现了神经衰弱症状。李某等人在电视台的协助下,向乙厂反映了情况。乙厂随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甲厂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厂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乙厂的下列行为,哪些构成不正当竞争?
A.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甲厂的技术秘密
B.向本市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行贿,使他们只采购本厂产品
C.在电视广告中发布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D.在电视广告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者的商品信誉
若甲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则可以()。A.申请调解
B.申请仲裁
C.提起诉讼
D.协商解决
对王某行为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王某未完整提供甲厂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
B.甲厂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通知王某
C.甲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D.乙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技术咨询费”
关于消费者李某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下列意见正确的是()。A.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乙厂赔偿
B.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本市电视台赔偿
C.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销售乙厂产品的商场赔偿
D.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王某赔偿
如果王某利用工作便利,偷得甲厂的技术秘密,出卖给丙厂,丙厂遂用于生产,后甲厂发现,起诉于法院。则()。A.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王某,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王某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但是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B.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王某,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不仅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而且仍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必须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C.如果丙以低于市场价格的50%买得该技术,那么丙不能以其不知此技术秘密成果乃王某偷窃所得为由抗辩
D.如果丙明知此技术秘密乃王某偷窃所得,则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请问:
东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从事清洁燃料技术开发及相关产品销售业务。2002年1月,东源公司与丙签订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收购丙的一项清洁燃料的专有生产技术(技术秘密),转让价款100万元,同年2月,丙为东源公司股东并且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按照事先的约定,东源公司用丙转让的技术开始生产销售清洁燃料,受到市场欢迎。
2003年3月,A大学发现东源公司生产清洁燃料的技术已经于2002年3月申请发明专利、并已经初步审查公布正在进行实质审查的技术基本相同,随即通过律师通知东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东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同时东源公司股东会要求丙向公司说明技术的来源并提供其独立开发完成该项技术的有关证明材料,丙拒绝向公司作出说明,丙称如果有问题,由其本人与A大学解决,与公司无关。2003年5月28日,A大学的清洁燃料生产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权。A大学再次通过律师书面通知东源公司停止使用其专利技术,并要求东源公司就其已经使用该专利技术的行为支付100万元的使用费。东源公司没有停止生产和销售,并责成丙尽快解决问题。
丙经过与A大学协商达成专利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向A大学支付专利转让费300万元、前期使用费50万元,共计350万元,由丙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A大学,专利权转让在丙支付全部转让款之日生效。由于A大学要求丙提供担保,丙未经与公司执行董事甲协商,超越公司的授权权限私自以东源公司的名义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丙未在约定的时间支付专利权转让费,A大学于6月20日向法院申请对东源公司的相关侵权证据保全和财产诉前保全。东源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于6月23日当日晚上紧急召开股东会,丙未参加这次股东会。股东会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鉴于丙并不拥有技术的专利权,决定将丙从公司的股东中除名,由公司与A大学另行协商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甲以公司名义将上述决定通知了丙。
东源公司向A大学提出以300万元的价格受让其专利权,其余问题由A大学与丙解决,A大学拒绝。东源公司于6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与A大学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东源公司是否应对 A大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2)东源公司6月23日的股东会议决议是否有效?如果丙不同意该决议,他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如果可以,该诉讼应以谁为被告?说明理由。
(3)东源公司的强制实施许可申请是否应支持?为什么?
1993年12月23日,王梓奇、徐正一作为“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1992年获得专利)专利的专利权人,与侨星公司签订《协议书》,决定实施该项专利技术。双方约定组建生产、销售“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产品的专营公司。侨星公司按约定于1994年成立了京海鹰设备公司,即双方约定的专营公司。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矿山采掘设备“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系列产品。王强在京海鹰设备公司成立后负责技术工作。
1999年王强开始研制“旋摆式破碎机”技术,它属于“双腔回转颚式破碎机”后续改进技术,该设计工作于同年内完成。2000年5月23日,王强就“旋摆式破碎机”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1年3月7日获得授权。2000年6月至7月王强离开了京海鹰设备公司,并带走了专利证书。王强与京海鹰设备公司因“旋摆式破碎机”技术专利权属的归属引起诉讼。
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A.2005年9月29日
B.2012年8月14日
C.2010年10月19日
D.20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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