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妥善包装;
Ⅱ.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Ⅲ.将危险货物的技术名称和性质通知承运人;
Ⅳ.将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通知代理。
A. Ⅰ~Ⅳ
B. Ⅰ,Ⅲ,Ⅳ
C. Ⅰ,Ⅱ,Ⅳ
D. Ⅰ~Ⅲ
Ⅰ.妥善包装;
Ⅱ.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Ⅲ.将危险货物的技术名称和性质通知承运人;
Ⅳ.将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通知代理。
A. Ⅰ~Ⅳ
B. Ⅰ,Ⅲ,Ⅳ
C. Ⅰ,Ⅱ,Ⅳ
D. Ⅰ~Ⅲ
2002年9月30日,河南省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对河南省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商品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五粮液”酒防伪标签无暗记标记,涉嫌假冒,遂当场对该公司的177瓶“五粮液”酒进行了封存,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下提取酒样品,经中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五粮液产品。之后,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剩余的176瓶“五粮液”酒予以登记扣押。由于此案涉及货值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将此案移交给该局上级单位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年11月26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确认该公司经销的“五粮液”酒系以假充真产品,已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将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在11月28目前将陈述意见送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并说明如要求公开听证,应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告知书的当天就用邮政快件邮送了陈述意见,同时提出公开听证的申请。次日,即11月29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向该公司送达了(豫焦)质技监罚字[2002]第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 责令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2) 没收176瓶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3)并处该公司以假充真“五粮液”酒货值金额2倍罚款94560元。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权,处罚决定无任何依据,程序违法,剥夺公开听证权,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为由,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A. 对危险物妥善包装
B. 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
C. 提交给承运人有关危险物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
D. 派人押运
A、该危险品的包装件仅限货机运输
B、该危险品的包装件仅可由客机运输
C、该危险品的包装件可由客机或货机运输
D、该危险品是经过主管当局豁免的禁运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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