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的介绍,你认为王春林应当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
A.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B.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C.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
D.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A.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B.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C.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
D.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王春林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则下列情况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指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是:()
A.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
C. 原判决是经过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D. 当事人不同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A.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
B.法院调解必须在合议庭主持下进行
C.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
D.调解达成协议后,必须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A.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即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B.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C.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D.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A.某人民法院为彻底解决纠纷并进行法制宣传,决定就地公开审理某相邻关系案件
B.某审判长在法庭调查时就案件争议焦点和调查重点进行归纳
C.某审判长在法庭辩论阶段与被告就案件事实展开激烈争论
D.某独任审判员应当事人要求在法庭辩论后对案件进行调解
A.被告死亡,继承人远在美国
B.原告因车祸致残成为植物人,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
C.因发洪水冲坏道路,被告无法参加诉讼
D.甲诉乙离婚案件,在诉讼中甲死亡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A.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B.不予批准
C.应补交旧宅基地使用费
D.应有偿取得新宅基地使用权
A.该德国人可以亲自参与诉讼,不委托他人
B.该德国人可以委托德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C.该德国人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D.该德国人若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其委托书从境外寄交的,必须经过当地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A.甲国由于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负有批准的义务
B.甲国由于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对甲国产生效力
C.甲国虽然拒绝批准,但该公约仍对甲国产生效力
D.甲国没有必须批准其所签署的公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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