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和张某3人出资成立一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王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的经理,张某为公司的监事,公司同时聘任夏某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
A.王某
B.张某
C.李某
D.夏某
A.王某
B.张某
C.李某
D.夏某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5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刘、张、赵3人补足
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刘、张、赵、李4人补足
王某召集和主持了第一次股东会,选举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有5名成员,王某、张某和李某都是董事,王某任董事长,张某任副董事长,还有杨某和石某两个董事(杨某和石某3年后成为公司股东)。监事会有3名成员,李某兼任监事会主席,股东会又选举了两名公司职工作为监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每5年改选一次。
公司章程规定每年的1月10日召开股东会,公司成立3年后应该召开股东会时,王某因病不能主持股东会,王某指定董事杨某主持股东会。
后来公司管理层发生矛盾,董事张某、杨某和石某辞职,王某和李某认为董事会成员不足3人,需要补选,补选前他们不能履行职务,公司管理陷入瘫痪。此时监事会发现张某作为出资的商标权实际价值仅为3万元,董事长王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监事会要求王某向公司赔偿,王某拒绝赔偿。
问题:
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A.王某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其主观无过错并且房产贬值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
B.应对王某房产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C.王某补交差额,并由刘、张承担连带责任
D.刘某已经退出公司,应由张、李承担连带责任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 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 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 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越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A.王某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15万元)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有李某承担7万元,张某承担8万元
C.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张某和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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