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个体工商户外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A.1.5%
B. 2%
C. 3%
D. 4%
A.1.5%
B. 2%
C. 3%
D. 4%
A.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B.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C.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非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D.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非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A.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B.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C.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D.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A.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B.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C.个体工商户(系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D.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A.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B.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C.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D.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A.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当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B.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C.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D.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非住房),计算应纳税款的公式为: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A.公寓出售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缴
B.董事津贴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
C.撰稿收入按照“稿酬所得”计缴
D.授课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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