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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正确说法是
A、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B、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C、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应当计算利息。对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外,应当计算手续费。
D、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申报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实际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E、所有符合共同海损成立要件的损失都列为共同海损损失
F、所有不符合共同海损成立要件的费用都不列为共同海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