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2011年5月2日,王某(A县人)到A县公安局B派出所报案,称4月29日,在B县旅游,在饭店因言语矛盾被李某(B县人)殴打。该派出所即受理了该案,该派出所所长审批调查处理。值班民警郑某即与辅警到B县将正在上班的李某使用手铐传唤至A县B派出所询问。在案件调查中,王某的儿子(8岁)口齿伶俐,清楚地表达了4月29日游玩之后,王某带他吃饭,在饭店是李某动手打了王某。办案民警郑某认为王某的儿子年幼,不能作为证人,故未记录其证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李某听辅警说办案民警郑某与王某是大学同学,遂申请郑某回避,A县公安局作出了郑某回避的决定。但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郑某便停止了对案件的调查。同时,郑某告知李某自己以前进行的调查活动无效。考虑到此案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派出所决定对王某和李某进行调解。王某不同意调解,但派出所坚持要调解处理。
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