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的效力。
A.公民身份状况
B.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
C.居住地址
D.没有效力
A.公民身份状况
B.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
C.居住地址
D.没有效力
A、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簿》,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用计算机打印。
B、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收养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中“与户主关系”项目的养子女关系打印为子女关系,不标注因收养迁入字样、不体现社会福利机构名称。
C、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时,“常住人口登记卡”中不标注“刑满释放迁入”字样,不体现羁押场所名称。
D、父母离异变更未成年人姓氏,应打印未成年人曾用名。
A、《居民户口簿》丢失的,应当由户主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
B、《集体户口簿》户口登记卡丢失的,应当由单位领导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
C、补领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
D、丢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A、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
B、申报人签字确认无误
C、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D、民警调查核实
A、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人申请,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B、公民持有户口迁移证件已经过期的,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在其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准予其申报户口。
C、公民持有户口迁移证件已经过期的,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经内部网上查询、电话核实等方式查证属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准予其申报户口。
D、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准予其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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