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男,14岁,放学骑自行车回家,因违章逆行且车速极快,在转弯处撞着对面行走的乙某,造成乙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甲某的行为:( )
A.因为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
C.没有因果关系
D.构成交通肇事罪
A.因为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
C.没有因果关系
D.构成交通肇事罪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撞车小事行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行凶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表现,故判决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宣告判决后,被告人程×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判决生效后,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中级法院将此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请回答: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合法?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A.乙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乙夺下甲的刀,并将甲推倒在地上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D.乙持刀向乙连扎三刀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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