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的分类工况可划分为,()。
A.正常运行和运行瞬变
B.中等频率事件,预计运行事件
C.稀有事故
D.严重事故
E.极限事故,设计基准事故
A.正常运行和运行瞬变
B.中等频率事件,预计运行事件
C.稀有事故
D.严重事故
E.极限事故,设计基准事故
核动力厂的分类工况可以分为工况I、II、III、IV,()工况出现较频繁,所以要求整个过程中无需停堆,只要依靠控制系统在反应堆设计裕量范围内进行调节,即可把反应堆调节到所要求的状态,重新稳定运行。
A.I
B.II
C.III
D.IV
核动力厂的分类工况中的工况IV-极限事故发生的频率为()/堆年,是核动力厂的寿期内极不可能发生的事故。
A.10-6-10-4
B.10-7-10-5
C.10-7-10-6
D.10-6-10-5
核动力厂的分类工况中的工况III-稀有事故发生频率在()/堆年,是核动力厂寿期内发生频率很低的事故。
A.10-3-10-1
B.10-4-10-2
C.10-5-10-3
D.10-6-10-4
核动力厂的分类工况中的工况II-中等频率事件,预计运行事件发生频率大于()/堆年。
A.10-2
B.10-3
C.10-4
D.10-5
A.出现几率相对较大,但后果并不严重
B.在设计时已采取适当的措施
C.当系统参数达到设定的安全系统整定值时,保护系统能够关闭反应堆
D.工况Ⅱ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校正动作和满足规定的要求后,反应堆可重新投入运行
E.工况Ⅱ事件不会扩大到引起更严重的工况Ⅲ和工况Ⅳ事件
根据核安全法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可以认为核动力厂工况按其发生()分类为,正常运行、预计运行事件、设计基准事故和严重事故。
A.频率
B.概率
C.后果
D.影响
核动力厂的分类工况中的工况()事故不得导致具有限制事故后果功能的系统损坏,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和安全壳不得受到进一步的损伤。
A.I
B.II
C.III
D.IV
核动力厂的分类工况中的工况Ⅳ事故不得导致具有()功能的系统损坏,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和安全壳不得受到进一步的损伤。
A.辐射防护
B.限制事故后果
C.保护
D.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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