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纺织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棉纱、棉型涤纶纱、棉坯布、棉型涤纶坯布和印染布。该纺织厂5月的外购项目如下: (1)外购染料价款为3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 900元。 (2)外购低值易耗品价款为15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 950元。 (3)从供销社棉麻公司购进棉花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7 200元。 (4)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一批棉花,价款为40 000元。 (5)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修理用配件6 0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6)购进煤炭一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10元。 (7)生产用外购电力若干千瓦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 270元。 (8)生产用外购水若干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715元。 (9)购置气流纺纱机一台,价款为5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 500元。 销售业务如下: (1)销售棉坯布120 000米,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40 000元。 (2)销售棉型涤纶布100 000米,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10 000元。 (3)销售印染布90 000米,其中销售给一般纳税人80 000米,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80 0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10 000米,收取价税合计款40 000元。 (4)销售各类棉纱给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含税价款220 000元;销售各类棉纱给小规模纳税人,收取价税合计款60 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