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盗窃罪
B. 偷税罪
C. 传授犯罪方法罪
D. 抢夺罪
A.某甲个人承包经营某国有商店,利用承包的职务之便侵吞应予上缴的承包经营款10万元
B.某乡镇企业厂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企业财产10万元
C.某甲在外地为本单位(国有公司)收回大笔货款后,为防止丢失将其存放在朋友某乙处,某乙将其据为己有的
D.某村民委员会委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代征、代缴税款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代征、代缴税款5万元
问: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挪用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30万元如何定性?
赵某,男,19岁,农民;
申某,男,18岁,农民;
关某,男,17岁,农民;
沈某,男,20岁,农民;
韩某,男,21岁,农民。
1989年1月某日,赵某去金某家议论要偷木头,后赵某又纠集了关某、韩某、申某、沈某。第二晚10时许,六被告骑三轮车到英山检查站。金某带着钢丝鞭,同申某去检查站探听动静,见屋内亮着灯,没发现来人。金告诉说:现在可以装车了,其余四人在赵某的指挥下,用两辆三轮车各装数根红松,拉回村子卸在河边上。当第二趟去盗拉时,被检查站管林员孙某、蒋某发现,正要出屋制止,申某即拿圆木把门顶住,并用脚踩着,金某也找一圆木顶住门。孙、蒋二人出不来,用钎子撬门没撬开,便砸坏门心板向外泼水,孙、蒋二人又用电话报警。金某即转到房后将电话线拉断,其他案犯抢拉四车圆木卸在河边。因已被人发现,不想再拉。金某告诉申某去叫其他案犯再来拉一趟。因房门被顶住,窗户上又安有钢筋护栏,孙、蒋二管林员眼看着价值5000多元的圆木被拉走。
问:对本案中的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判刑 (判刑只答处刑原则,不答具体刑期),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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