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一个中国个体户和一个日本企业经平等协商,拟建立一家合资企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名称为某某服装公司,组
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中方出资160万美元,其中50%为工业产权出资,日方已经出资20万美元,3个月后将再出资20万元,其中50%为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中方派出7名,日方派出2名。由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并由总经理担任法人代表。中、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前3年利润全部归外方所有,作为外方的投资回收,企业解散时全部财产归中方所有。双方在必要时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增减注册资本决议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即生效。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用仲裁的方法解决,适用中国的或者日本的法律。
请问:本合同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提问人:网友anonymity
发布时间:202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