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01年7月1日因鼻窦炎在医院进行了手术。2018年7月15日,刘某的鼻子开始流脓,2018年9月1日经鉴定流脓与当年的手术有关,则刘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A.2021年9月1日之前
B.2022年9月1日之前
C.2021年7月1日之前
D.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A.2021年9月1日之前
B.2022年9月1日之前
C.2021年7月1日之前
D.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A. 能
B. 不能
C.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
D. 释放5年后可以
A. 契税
B. 营业税
C. 房产税
D. 印花税
刘某2006年7月10日与A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2006年3月,A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4/5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同年3月17日,A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所以,2006年4月2日,该集体合同自行生效。同时,A公司和公司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2006年4月,刘某应聘于A公司,因符合公司条件,故被录用。公司于当年5月18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1个多月后,刘某在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刘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要求提高工资,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A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A公司在答辩时声称,集体合同是公司与公司工会2006年3月签订,4月2日正式生效的,只适用于当时公司在职的正式员工,而刘某是5月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故不属于此集体合同适用的员工范围内;并且,集体合同规定劳动时间每天满8小时,才能得到不低于1300元的月工资,而刘某每天工作不满8小时,仅为6小时,所以不能给予同样待遇。刘某称集体合同为工会与公司签订,自己与公司有劳动合同,属于集体合同适用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如下:被申诉人一次性补发申诉人工资600元[(1300-1000)×2元];申诉人剩余合同期限内的工资按每月1300元履行。试分析之。
A. 28.5
B. 29.5
C. 30
D. 33
经了解,情况如下:5月30日,货车行驶在北郊时,迎面驶来一辆桑塔纳轿车。为躲避一横穿马路的骑车人,货车司机向左打方向盘过猛,轿车撞在货车右脚踏板后弹出,撞在路边的大树上,骄车驾驶员和同车的一名乘坐人受伤。
事故发生属实,但交警队尚未进行责任认定。1个月后,刘德福带着各种证明和资料来这家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其中有出事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医院收据、车辆定损单等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在审核有关单证时,发现刘德福提供的天津北区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经济赔偿凭证上所盖公章印模在几个单证中的字体和颜色不一致,有异常。保险公司决定派员再调查。业务员首先到达医院,核实住院收据。
经过比较,刘德提供的住院收据上的印章与该院住院处的收费印章差别很大。最后,该院出具了没有开出刘德福所提供的两张收据的证明。随后,公司的业务员又来到交警队,对有关证明、凭据的真实性作进一步的调查。交警队也出具了刘德福所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均为伪造的证明。保险公司根据内查外调的情况,依法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处理决定。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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