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6元
B.0.7元
C.0.5元
D.1.0元
A.0.6元
B.0.7元
C.0.5元
D.1.0元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者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或者免缴排污费的情形是()
A.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B.因国际经济形势变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C.因经营不善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D.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A.3日内 B.5日内
C.7日内 D.10日内
A.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交纳污水处理费的
B. B.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C. C.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D. D.排污者原有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保标准的,自建成或改造完成之日
A.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
B.排污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C.个体工商户成为收缴对象
D.排污费全部用于污染防治
A.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B.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C.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D.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该医院的环境违法行为,泗县环保局在立案调查后,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于2003年12月21日对该医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03]第362号),罚款5214.99元,责令补缴2003年7~9月排污费2779.98元。泗县第三人民医院接到处罚决定书后,认为此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4年2月24日,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在庭审中诉称,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属非营利性福利事业单位,治污设施一直运转正常,其产生的医疗固废都已按规定进行毁形、变形和消毒处理。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不得向医疗机构征收污水排污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医院不属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范围,请求撤销[2003]第7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2003]第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被告泗县环保局在庭审中则辩称: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应视为排污单位,理应依法缴纳排污费。同时,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原告根本没有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更谈不上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法院庭审后认为,泗县环保局在对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做出行政处罚过程中,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排污费征收程序操作严格,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维持泗县环保局作出的[2003]第7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2003]第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泗县第三人民医院接到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据此判决,泗县环保局对泗县第三人民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生效。
请问:排污费征收的对象是什么?征收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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