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离婚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在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上,出现过三个基本原则或称三个主义,分别是( )。
A.过错主义
B.目的主义
C.破裂主义
D.禁止离婚主义
A.过错主义
B.目的主义
C.破裂主义
D.禁止离婚主义
A.禁止离婚主义
B.限制离婚主义
C.鼓励离婚主义
D.协议离婚主义
A.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
B.夫妻的法律地位形式上渐趋平等
C.确立婚姻自由原则
D.离婚问题上,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
A.甲:1950年的《婚姻法》在离婚时债务的清偿方面作了照顾女方的规定,即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无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男方清偿
B.乙: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0年的《婚姻法》均明确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C.丙:1950年的《婚姻法》在离婚程序上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
D.丁:2001年的《婚姻法》,在裁判离婚的理由上,于原来例示性的规定之外增加了概括性的规定,使得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A.甲:1950年的《婚姻法》在离婚时债务的清偿方面作了照顾女方的规定,即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无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男方清偿
B.乙: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0年的《婚姻法》均明确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C.丙:1950年的《婚姻法》在离婚程序上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
D.丁:2001年的《婚姻法》,在裁判离婚的理由上,于原来例示性的规定之外增加了概括性的规定,使得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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