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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18年,李某入职一家公司担任销售一职。工作期间,企业与工会之间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奖励部
分约定“本公司所有员工,凡工作满一年可以领取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不含提成)作为奖励,发放时间为次年一月”。到 2019年2月,李某还没有得到第十三个月工资。李某与公司沟通,该公司称,李某与公司单独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第十三个月工资的约定,因此不同意支付。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仲裁机关能支持李某的请求吗?
提问人:网友klwzly
发布时间:202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