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顾先生在建行北京王府井支行的存取款一体机支取了1000元现金,一共是10张百元钞票。但顾
A.建行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B.顾先生需携带身份证和相关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行申请查询
C.顾先生可委托他人代理查询
D.建行还需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
A.建行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B.顾先生需携带身份证和相关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行申请查询
C.顾先生可委托他人代理查询
D.建行还需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乙企业偿还甲公司798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损失,但由于A建行支行作为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向保证人丙公司主张权利,故丙公司免除保证责任。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A建行支行在法定期间内向保证人甲公司主张权利并实现了担保债权,应视为向全体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故丙公司不能免除保证责任。丙公司辩称,甲公司的保证与丙公司的保证并非共同保证。
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农行扣划存款的行为是否侵权?
A.该行员工应首先鉴定所涉货币真伪,鉴定为真币的,不受理冠字号码查询申请
B.鉴定为假币的,受理冠字号码查询申请
C.顾先生申请查询还需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D.顾先生不可委托他人代理查询
A.该行员工应首先鉴定所涉货币真伪,鉴定为真币的,不受理冠字号码查询申请
B.鉴定为假币的,受理冠字号码查询申请
C.顾先生申请查询还需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D.顾先生不可委托他人代理查询
A.朴先生在中国的外汇收入证明
B. 朴先生在韩国的外汇用途证明
C. 外汇局核准件
D. 不需要其他材料
[案例]
未按约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建行状告23名欠贷毕业生
由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国家助学贷款,2005年12月28日,中国石油大学的23名毕业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了法庭。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的诉状,2000~2002年,该行陆续与当时是中国石油大学学生的23名被告签署了《信用助学借款合同》,23名学生向银行分别借了数额不等的助学贷款。按照约定,23名学生须从毕业当年9月起开始分期偿还借款本息。该借款合同签定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如约向23名学生发放了全部贷款,但这些学生毕业后却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中国建设银行认为,23名毕业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遂将他们诉至法院,要求23名被告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这23名被起诉的毕业生来自全国不同的省份,毕业前他们分布在中国石油大学不同的年级与系科。他们大部分家在农村。23名毕业生中,拖欠的最高借款额为3.6万余元,最低的3000余元。他们留给银行的联系地址大多为原籍住址,其中有9名学生因读研等原因,所留地址仍是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校址。目前,这些学生都很难被联系到。据了解,中国建设银行已停止对中国石油大学的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根据案例,谈谈大学生与诚信道德的关系。
A.朴先生在中国的外汇收入证明
B.朴先生在韩国的外汇用途证明
C.外汇局核准件
D.不需要其他材料
A.不予赔付,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B.无息返还已缴保费5,000元
C..赔付9.5万元
D.赔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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