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收到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的次日
B. 票据到期日
C. 公示催告期满后
D. 票据到期且公示催告期满后
A.收到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的次日
B. 票据到期日
C. 公示催告期满后
D. 票据到期且公示催告期满后
A.12:00
B. 13:00
C. 15:00
D. 17:00
案例 代收行对托收指示的态度
案情
1995年11月,荷兰A银行通过国内B银行向C公司托收贷款,B银行收到单据后,将远期汇票提示给付款人承兑。据付款人称,出票人已告知,货物已抵达香港,必须承兑汇票后,出票人才肯交货。付款人为尽快取得货物,遂承兑了汇票。1996年1月,B银行收到已承兑的汇票后,遂对外发出承兑电,称汇票业经付款人承兑,到期我行将按贵行指示付款。
1996年5月,汇票到期,B银行要求付款人(C公司)付款,C公司称,由于未完全收到货物,不同意付款,B银行就此电告A银行,付款人不同意付款。
几天后,A银行回电称:在我行的托收指示中,我们要求贵行:(1) 承兑交单(汇票期限为出票后180天);(2) 承兑的汇票由贵行担保;(3) 如果已承兑的汇票没有由贵行担保,请不要放单。贵行1996年1月来电通知,客户已承兑汇票,到期时,将按我行指示付款。因此,请贵行立即安排付款。
A.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质押办理承兑汇票,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应属于总行金融机构部核定的票据贴现业务承兑银行准入范围内的银行同业,非此准入行范围的承兑汇票不得用于质押
B. 向承兑行查询承兑汇票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并取得承兑行的确认
C. 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连续,且承兑申请人为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不得接受背书记载“委托收款”、“不得转让”和“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
D. 承兑申请人提交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原则上应迟于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A.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B.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C.他行承兑汇票
A.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质押办理承兑汇票,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应属于总行金融机构部核定的票据贴现业务承兑银行准入范围内的银行同业,非此准入行范围的承兑汇票不得用于质押
B.向承兑行查询承兑汇票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并取得承兑行的确认
C.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连续,且承兑申请人为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不得接受背书记载“委托收款”、“不得转让”和“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
D.承兑申请人提交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原则上应迟于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A.出票后
B. 到期前
C. 责任解除前
D. 承兑后
A.出票后
B.到期前
C.责任解除前
D.承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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