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B.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
C.二审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迳行裁判
D.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完全由二审人民法院自行决定
A.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B.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
C.二审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迳行裁判
D.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完全由二审人民法院自行决定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隆福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给付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毛纺织厂直接将货于1999年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毛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织厂按每吨4 800元支付货款。毛纺织厂在合同订立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底仍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被告百货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百货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百货公司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百货公司按合同的规定向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与毛纺织厂没有订立合同,但根据原告与被告、被告与毛纺织厂之间订立的合同,毛纺织厂负有交货义务,毛纺织厂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百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毛纺织厂与百货公司的过错程度有区别。
A.市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因为已过2年期限
B.市检察院可直接向市中院提出抗诉
C.可以抗诉,但要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D.只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才可向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A.撤回调解书,另行判决
B.告知陆某可另行起诉
C.离婚案件不得申请再审,驳回陆某的请求
D.陆某对调解书中涉及的财产问题反悔,如果调解违反自愿与合法原则,可以申请再审
A.陪审员丁某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
B.证人马某接受当事人礼金2000元并作出了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C.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红星公司有利的咨询意见,红星公司以咨询费名义付给周法官6000元
D.法官陈某长期为某公司免费做法律顾问
请问:上述法院的做法有无错误之处?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