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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2年7月2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如甲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向受益人甲的儿子支付约定数额的保险金。此后,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2003年11月5日,甲因精神压力过大,自杀身亡,则( )。
A.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需退还任何费用
B.保险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需退还任何费用
C.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D.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A.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需退还任何费用
B.保险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需退还任何费用
C.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D.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999年7月10日,中国公民甲被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公司(下称顺风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订了“外派船员合同书”。 “合同书”规定,外派船员自离开中国国境时起,在外轮工作期间因工致伤、致残和生病、死亡,均按照中国国家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顺风公司和南京大力拆船公司(下称大力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7月25日,甲即被外派受雇于大力公司下属的巴拿马籍“爱灵顿”轮工作,期限为两年。大力公司依据和顺风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21条关于“船员受雇期间的人身、行李安全办好保赔协会的保险,其条件相等于《香港雇员赔偿条例》第282章”的规定,对包括甲在内的受雇船员在南京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障和赔偿险。甲受雇后,即随船工作。1999年11月28日,“爱灵顿”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甲在机舱固紧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12月1日被送回北京。经国内医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住院治疗期间,甲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1145.54元。出院时经法医鉴定:其左食指第一节短缺(指截掉),近掌指骨关节僵固,指关节大部分能活动。鉴定费人民币100元。甲出院后,多次找大力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甲遂于2000年7月1日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认为顺风公司与大力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21条的规定,是顺风公司为了船员利益而争取到的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故要求大力公司支付2184美元的保险赔偿金,赔偿其工资损失4441.76美元和医疗费人民币11145.54元。
A. 刘某
B. 张某
C. 刘某与张某
D. 王某的家人
A.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
B. 保险公司应当在知道张某隐瞒实际年龄之日起的30日内解除合同
C. 如果保险公司明知张某谎报年龄仍与其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D. 如果保险合同被解除,那么张某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其已经交付的保险费
A.保险公司应赔偿1500元
B.保险公司应赔偿200元
C.保险公司应赔偿1300元
D.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A.甲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自甲公司交纳全部保险费时成立
B.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500万元
C.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700万元
D.因洪水为不可抗力,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A.投保人指定的人
B.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C.投保人自己
D.受益人的继承人
A.应当向张某的母亲和妻子履行给付义务
B.因张某未指定受益人,无须再履行给付义务
C.应当向张某的妻子履行给付义务
D.应当向张某的母亲、妻子和姐姐履行给付义务
A.该份保险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丙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
B.受益人请求丁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白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C.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乙与丁对给付保险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保险代理人乙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不能是个人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B.根据李某已付保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
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
D.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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