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分回的收益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万元。A.12.5B.10C.0D.62.5
境外分回的收益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万元。
A.12.5
B.10
C.0
D.62.5
境外分回的收益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万元。
A.12.5
B.10
C.0
D.62.5
案情说明:某居民企业2008年来自境内所得为1600万元,其中包括购买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购买国债利息收入15万元;来自境外的所得为500万元,该所得已在境外按2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该企业采用分国(地区)不分项抵扣法计算抵扣所得税,境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实训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08年的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并列出计算过程。
(2)计算该企业2008年的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额,并列出计算过程。
(3)计算该企业2008年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并列出计算过程。
案情说明:新民工厂属于居民企业,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报: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在对该企业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时,税务机关发现下列问题,要求该企业纠正后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税前扣除了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总额30万元。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金50万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又重复扣除。
(3)将违法经营罚款15万元、税收滞纳金0.5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加收罚息1.2万元计入财务费用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未予以扣除。
(4)6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12个月,租赁费12万元,该企业未分期摊销这笔租赁费,而是一次性计入2008年度管理费用中扣除。
(5)从境外取得税后利润20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20%),未补缴企业所得税。
已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实训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总额。
(1)“投资收益”账户记载的200万元分别为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85万元(被投资企业位于浦东新区,所得税税率为15%);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税后收益70万元,已在国外缴纳了30%的企业所得税;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5万元;转让股权收益30万元。
(2)4月20日购进一台机械设备,购入成本9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按税法规定该设备按直线法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5%,企业将设备购入成本一次性在税前做了扣除。
(3)6月10日接受某单位捐赠小汽车一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企业未列入会计核算。
(4)“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的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已全额扣除。
要求:计算该公司纳税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1)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480万元、增值税81.6万元,支付运输费用48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2)出口摩托车800辆,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向国内销售摩托车3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3)应扣除的摩托车销售成本3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90万元,其中含支付集团总公司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140万元;
(4)因管理不善损失外购的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成本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本月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该损失赔偿金额12万元,此损失企业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企业计入了营业外支出;
(5)转让一项商标的所有权,取得收入60万元,企业未做任何账务处理,该项商标是外购的,账面计税成本35万元;
(6)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82.5万元,在国外实际已缴纳了20%的公司所得税。
(注:增值税征税率17%、退税率13%;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
要求:
A.10
B.3.95
C.3.90
D.9.55
A.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B.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也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C.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等),应征土地使用税
D.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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