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委托担保保证书》;
B、《委托担保协议书》;
C、《审批意见书》
1999年12月24日,水泥制品厂向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营区支行(以下简称东营支行)借款105万元,期限1年,自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12月24日。该合同同时约定,保证人海科公司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1999年12月24日至2001年12月24日。2001年10月20日,东营支行向水泥制品厂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分别于2001年lO月22日和2001年12月3日在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 2002年3月10日,东营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约定,债务人水泥制品厂、担保人海科公司所欠东营支行本息122万元自2002年3月25日起转移给长城公司,并分别以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接到本债权转移确认书后,主动向长城公司归还前述全部债务款或者制定还款计划。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在上述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均明确表示,对债权转移事项不持任何异议,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的签署时间均为2002年3月28日。 2002年9月30日,长城公司与何荣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水泥制品厂所拖欠的5笔贷款债权 (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何荣兰并附债权转让清单。2003年1月21日,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债权转移通知,通知水泥制品厂及担保人海科公司,长城公司对水泥制品厂依法享有的债权本息122万元及其项下附属权利均已依法转移给何荣兰,由其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主动向何荣兰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均未向何荣兰清偿债务,何荣兰遂于2003年4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还本付息。(中财2008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
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移通知的行为是否可以发生债权让与的效力?
A.收货人应与船方共同签署海损协议书
B. 收货人应向船方出具经其签署的共同海损担保函
C. 如果收货人不能提供现金担保,则应签署的共同海损担保函
D. 收货人应向船方出具经其签署的海损协议书和海损担保函
A.收货人应与船方共同签署海损协议书
B.收货人应向船方出具经其签署的共同海损担保函
C.如果收货人不能提供现金担保,则应签署的共同海损担保函
D.收货人应向船方出具经其签署的海损协议书和海损担保函
A.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可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吸储
B.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C.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帐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帐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D.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A.《协议书》必须学生本人和用人单位及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三方签署才有效
B.《协议书》只要学生本人和用人单位双方签署即有效
C.《协议书》一式一份
B、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C、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D、上述三项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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