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欧美大地公司诉称:其于1994年10月开始便正式注册、使用现名(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是为在引进世界先进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提供中国使用的各种检测与测试仪器设备。经过长期的苦心经营,原告及经其合法授权而成立的广州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在国内同行业中积累了良好的商业信誉。“欧美大地”字号已经被业内其他经营者及相关用户所公认。但是被告却在明知的情况下,于2001年12月在北京登记注册了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并且还从事与原告相关的经营,并已经给原告实际造成了客户的混淆与误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等。被告则认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是合法注册的,并不构成对他人权利的损害,更何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由于企业名称的专用权是指对企业全部名称的专用权,并不意味着对上述4个构成要素分别享有专用权,所以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而且其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产品等均有不同。问题:原告是否有理由起诉被告?
A.公司名称可以独立于企业转让。
B.公司名称必须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C.自然人姓名不可以作为字号。
D.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公司名称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似。
由企业掌门人、企业名称、企业标识、企训、企歌等要素组成的企业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总和被称为()。
A.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B.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C.企业法人经申请可使用多个名称
D.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A.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B.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C.企业法人经申请可使用多个名称
D.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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