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年1月1日,甲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面价值为零。2×18年12月31日,甲公司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如下: 项目名称 账面价值(万元) 计税基础(万元) 固定资产 12 000 15 000 无形资产 900 1 350 其他债权投资 5 000 3 000 预计负债 600 0 上表中,固定资产在初始计量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当年末新增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形成的,按照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作为计税基础。假定在确定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及计税基础时均不考虑当年度摊销因素。 2×18年度,甲公司实现净利润8 000万元,发生广告费用1 5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准予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金额为1 000万元,其余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在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内,甲公司预计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除所得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及其他因素影响。 要求: (1)对上述事项或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分别确定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说明理由。 (2)说明哪些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3)计算甲公司2×18年度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