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65
B.1120
C.290
D.270
A.1185元
B.345元
C.270元
D.720元
A.1065
B.1120
C.290
D.270
A.0元
B.841元
C.4940元
D.5380元
(1)每月工资收入2380元,于2008年12月份取得全年奖金l2000元(不含税)。
(2)4月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费30000元,同时从中拿出9000元通过市民政局捐赠给受灾地区。
(3)2008年4月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3000元;同时从A国取得利息收入14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300元。
(4)2008年6月按照有关房改政策,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套房改住房,其建造成本为10万元。将2008年l2月受赠的-套住房出售,售价20万元,原受赠时缴纳有关税费0.6万元,出售时支付有关费用0.1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王某2008年工资和奖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王某2008年设计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3)计算王某2008年在A国的各项收入在我国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王某2008年住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中国公民李某2010年在国内取得一次性服装设计收入30000元;在A国和B国各取得一次性服装设计收入80000元,已在A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B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李某上述收入在中国境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4800
B.5200
C.8800
D.7400
中国公民王某(男)与中国公民郑某(女)1997年在中国结婚。1999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郑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所以,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
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传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郑某已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所以,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中国公民吴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吴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吴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吴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己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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