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P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
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提问人:网友anonymity
发布时间:202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