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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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⑴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⑵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⑶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4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⑷如果甲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的信后,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没有在建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建筑公司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甲水泥厂可否要求建筑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⑸如果甲水泥厂在4月15日给予建筑公司答复,表示同意,可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表示不购买该厂的水泥的信函于4月16日到达甲水泥厂,那么甲水泥厂与建筑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建筑公司可否以发出拒绝的信函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请说明理由。⑹如果建筑公司发给乙水泥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4月20日送达给乙厂,乙水泥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那么建筑公司和乙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004年4月30日,A钢材厂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广告,称本厂现有1.2mm韩国产薄钢板400吨,拟以低于市场定价200元/吨的优惠价格出售,5日内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款到后本厂立即负责送货,过期广告作废。甲公司见报后认为有利可图,遂于当日即给A厂发去一份订单写明购买100吨,并进一步明确最迟5月10日必须送到,并按7800元/吨价格将款项通过银行汇给A厂。A厂于5月1日收到订单,5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A立即发传真给甲公司:钢板以8000元/吨计价,请补清余款,款到5日内将货送到。甲公司收到传真后认为:由于当前的钢材市场定价为8000元/吨,因此A厂8000元/吨的价格并无优惠,就于5月3日以传真回复:“价格与广告所载不符,当前市场定价为8000元/吨,请依7800元/吨送货。”但是由于A厂职员疏忽,未将传真及时送达A厂厂长。5月4日,乙公司派人买走钢板60吨后,A厂还剩 90吨钢板待售。5月5日A厂厂长才看到甲公司5月3日发来的传真,立即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提出价格,但只能先送去90吨,余货15日送到,同时派车将90吨钢材给甲公司送去。该车钢材于5月9日送到。甲公司认为A厂未按约定数量送货因而拒收货物并要求A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运用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A.甲、乙的父母均追认时,合同有效
B.乙的父母追认时,合同有效
C.甲可催告乙的父母在1个月内追认合同,如到期乙的父母未作表示,则合同无效
D.在乙的父母追认之前,甲有权撤销合同
A.甲公司与丙公司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该楼应归丙公司所有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意向书有效,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A.该事实发生时,合同解除
B.该事实发生后,经甲催告,乙在3日内未行使权利的,权利消灭
C.该事实发生时,合同解除权发生
D.甲乙可再议取消这一约定
A.因合同不具备主要条款,法院应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直接宣告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B.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C.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D.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加以补充
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
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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